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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注册
概述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融资租赁经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注册运营的融资租赁公司约有296家,其中包括金融租赁20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66家,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210家,注册资本金合计超过1022亿元。
申办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设立程序
1、立外商投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
2、立外商投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2)、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商务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4、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按照第一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经营定位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应定位:服务于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是服务贸易中更多技术服务含量的服务。虽然也涉及资金,主线是为出资人服务,而不是把自有资金全部占压、套牢在项目中的风险投资业务。因此租赁公司既不是银行,也不是贷款公司,更不是投资公司,而是一个知识服务性的技术公司。
性质界定
在我国的现行管理体制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租赁资产的购置、投资和管理机构,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
有的人认为,融资租赁既然是在为承租人提供以物为载体的融资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就应该是金融机构;还有的人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促进租赁物流通销售的交易行为,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属于非金融的贸易机构。融资租赁业务本身确实具有融资服务和贸易服务的两种市场功能。以融资租赁业务具备的市场功能来界定融资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还是从事促进租赁物流通销售的非金融的贸易机构,显然都不太合适。
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债券投资业务对承租人来说就是融资服务,具有金融服务的性质。但是并不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就一定是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机构,完全由公司的股东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场准入标准的相关法规取得的经营范围来确定。如果其股东背景为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或公司是依据金融主管部门颁布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设立,除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吸收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就是金融机构性质的租赁资产投资和管理机构。如果其股东背景是制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业、非金融的投资机构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企业经营范围也不介入吸取存款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显然不应界定为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监督部门是银监会,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管理部门是商务部。
金融机构类的租赁公司在很多国家成为租赁组织体系中的主导。不过国际金融公司在1998年出版的《金融机构的经验教训》一书中(第50页)明确指出“与那些由银行或全能金融机构提供租赁服务的国家相比,在由单独的租赁公司运作大部分业务的国家中,租赁的渗透率(租赁在投资性融资中所占比例)更高。其原因在于,后者的相关技能得到了更大的发挥,对市场更为关注。然而在某些市场中,比起那些有机会获得低成本存款资金的银行,租赁公司可能处于劣势,如果在专业租赁公司的市场渗透率达到5%—10%之前,银行便开始竞争,情况更是如此了。租赁公司是极为有限的银行竞争对手的一个,它与银行的竞争有益于租赁业的发展,而当租赁公司受到银行控制时,这一好处便消失了。”
业务介绍
1.直接融资租赁
中租根据承租企业的选择,向设备制造商购买设备,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所有。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2.售后回租
承租企业将其拥有的设备出售给中租,再以融资租赁方式从中租租入该设备。中租在法律上享有设备的所有权,但实质上设备的风险和报酬由承租企业承担。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3.厂商租赁
厂商租赁是设备制造厂商与中租结成战略合作伙伴,以融资租赁方式为购买其产品的客户进行融资,并进行后续设备资产管理的一种业务模式。
适用于设备制造厂商。
4.杠杆租赁
由中租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的租赁方式。中租通过成立一家项目公司,通过投入租赁物购置款项的部分金额,即以此作为财务杠杆,为租赁项目取得全部资金。
适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5.联合租赁
中租与国内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共同作为联合出租人,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企业。
合作伙伴一般为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或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
6.委托租赁
中租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一种租赁方式。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
此模式可实现与投资机构、优势企业进行租赁投资合作。
7.转租赁
转租赁是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中租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承租人,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
优点:
1、首付低,月供低。租买消费可以选择零首付,牌照、保险、购置税、汽车装潢等其他购车费用也能分期付款,对于月收入高的购车者而言压力明显减小。
2、一旦租买金未能按时支付,可商议垫付,购车者不会面临车辆被收回处置的风险。
3、利率低,融资租赁的利率是以银行为参照的,一般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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