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集团公司设立登记
深圳集团公司设立登记事项内容 | 企业集团设立。 |
法律依据 |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文件印发)第二条。 |
条 件 |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 (二)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申请材料 |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加盖公章的集团章程(原件1份);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原件各1份); 5.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6.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复印件或验资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企业集团登记证》。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事项程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
时 限 |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
法律效力 | 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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