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深圳注册公司公布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
2014年深圳注册公司公布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包括对很多行业的税收都做了相应的调整,整体原则是惠民。根据这些对不同行业的的税收调整,我们可以 看到对于哪些环境污染大的行业,税收进行了增加的方式,而对于治理或者是一些惠民当面的政策,则是在逐渐减少。深圳杰德整理了如下内容:
增值税
根据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1%。
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通知中规定:提供基础电信 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6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自7月1日起执行。
资源税
10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同时 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一)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二)煤炭资 源税税率幅度为2%至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以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 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以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三)衰竭期煤矿开采 的煤炭,资源税可以减征30%;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可以减征50%。
同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自12月1日起执行。通知中规定:(一)原油、天然气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从5%提高到6%。(二)油田范围以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三次采油资 源税减征30%,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三)开采海洋、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201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签订的合同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开采海洋、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 田,按照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作业用量和损耗量以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课税数量。
消费税
11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11月29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 费税税额标准每升提高0.12元;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税额标准每升提高0.14元,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税。
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12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税额 标准从每升1.12元提高到每升1.4元;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税额标准从每升0.94元提高到每升1.1元,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税。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和事 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 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支持小微企业
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4年至2016年,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 日,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金 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可以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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